| 外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作出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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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8-23 17:26 文章来源:南通市外经贸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以国税发[2006]111号发布了《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新办法),定于7月1日起执行。该办法对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并于1999年9月1日起执行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原办法)进行了修改。新规定主要是说明办理国产设备退税需由发改委出具项目确认书,同时对享受退税的范围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一、明确了办理国产设备退税需由发改委出具项目确认书。原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订,其中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范围和条件,规定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是指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所列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而采购的国产设备,未对项目确认书的办理做出任何规定。
就江苏省而言,为配合原办法的执行,原省外经委、省国税局以(2000)苏经贸资字第176号发布了《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的补充通知》(通知),其中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过程设备退税,由外经贸部门出具《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确认书》,退税确认书的出具以《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为依据。新规定发布前,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上是按《通知》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办理国产设备退税。
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明确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须提供由发改委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无需外经贸管理部门再出具《项目确认书》和《退税确认书》。
二、对国产设备享受退税的范围作了清晰的界定。原办法对国产设备享受退税的范围是已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理论上说,只要是国家鼓励项目,则无论是缴纳增值税的生产型企业,还是缴纳营业税的服务型企业,都可以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优惠政策。新办法则对国产设备享受退税的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即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企业范围是指:(1)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此类企业一般均为生产型企业;(2)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3)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
三、新办法对退税程序和条件作了具体明确。比如第十二条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取得发改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后30日内到其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购买国产设备的退税备案登记;又比如第十四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后,应自购买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之日起30日内,到其主管征税机关认证。原办法对备案时限和发票的认证等均未作规定。
一分为二地看,新规定虽然对退税程序规定得比较具体,但它打破了一直以来形成的国产设备退税管理的机制,给企业造成了一定的不便。根据现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仍然由外经贸部门出具项目确认书,如果企业同时需要采购国产设备,则企业需向外经贸部门申办项目确认书以办理进口设备免税,同时又必须向发改委部门申办项目确认书以办理国产设备退税,增加了企业负担和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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