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办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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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2-20 13:49 文章来源:南通市外经贸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一、 办理依据
国务院2005年第445号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商务部2006年第7号令《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品管理规定》
二、办理程序
企业申请→县(市)区外经局转报我局→我局转报省厅→省厅报商务部审核出证
办理易制毒化学品所需资料:
1、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原件;
2、盖有联合年检标识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3、外经贸部门关于设立该企业的批文及企业合营合同或章程批复;
4、企业验资报告;
5、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备案证明(当地公安部门办理);
6、订货合同;
7、企业申请;
8、省外经贸厅转报函;
9、地方外经贸部门初审意见;
10、混合物商品需折算其中属易制毒化学品部分数量和技术成份说明;
11、进口企业需提供对监管手段的说明或不得用于制毒的保证函;
12、出口企业需提供购买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原件;
13、专业从事企业需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
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申请表
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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