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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办理程序
2006-12-20 13:49  文章来源:南通市外经贸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一、 办理依据
国务院2005年第445号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商务部2006年第7号令《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品管理规定》

二、办理程序

企业申请→县(市)区外经局转报我局→我局转报省厅→省厅报商务部审核出证

办理易制毒化学品所需资料:

1、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原件;

2、盖有联合年检标识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3、外经贸部门关于设立该企业的批文及企业合营合同或章程批复;

4、企业验资报告;

5、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备案证明(当地公安部门办理);

6、订货合同;

7、企业申请;

8、省外经贸厅转报函;

9、地方外经贸部门初审意见;

10、混合物商品需折算其中属易制毒化学品部分数量和技术成份说明;

11、进口企业需提供对监管手段的说明或不得用于制毒的保证函;

12、出口企业需提供购买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原件;

13、专业从事企业需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

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申请表

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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