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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的审批
2007-01-30 14:25  文章来源:南通市外经贸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1.定义
  加工贸易,是指从境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下称进口料件),经境内企业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外商提供,即不需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偿还,制成品由外商销售,经营企业收取加工费的加工贸易。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加工贸易。

2、从事加工贸易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经市外经贸局年审合格,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并有加工贸易经营范围的;
  (二)、经工商局年审合格并发给《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经海关总署和外经贸部核准列入A、B、C类企业名单的;
  (四)、经营单位已办理“加工贸易企业网上WEB申领系统”的CA认证。(在我局EDI中心办理,联系电话:5580898)
  (五)、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备案
  加工贸易企业 ( 包括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 ) 登录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网站 ( 网址: http://jmsa.ec.com.cn/jmdc/index.jsp),下载 " 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 相应表格 ,按有关说明认真填报一式四份书面表格后,送县(市)、区外经贸局初审盖章; 同时上网填报电子表格,提交南通市外经贸局加工贸易主管部门审核; 加工贸易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对三份书面表格签章予以确认,一份存档备查,两份交由企业存档,有效期一年。

3、经营企业申请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时,必须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材料:
  (一)经营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及加盖经营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申请表》
  (二)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
(四)经营企业对外签定的进出口合同(正本)。
  (五)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定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
(六)打印出的“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和“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
  (七)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4、开展下列特定商品的加工贸易,须同时按下列规定相应提供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一)开展进口料件属于废旧金属或物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国家环保局出具的料件进口批准文件。
  (二)开展进口料件或出口制成品属于易制毒化学品、军民通用化学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料件进口或制成品出口的批准文件。

5、批准证变更及延期审批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上规定的出口制成品返销期限原则上按企业出口合同有效期审批,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其中,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和天然橡胶加工贸易的制成品返销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经营企业必须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期限加工、返销制成品并办理核销手续。如因客观原因确需延长制成品返销期限,须在规定的制成品返销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海关凭批件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6、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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